标题:佛教故事:佛化家庭:佛化家庭的修行之道 内容: 佛化家庭的修行之道佛教与一般哲学不同,佛教不只讲知识、讲理论、讲道德,佛教最主要的是重视实践,重视修行。 修行非口号、形式,而是要将佛法运用到生活中,修行在生活中,用慈悲的语言应人,用慈悲的眼光待人,用慈悲的面孔对人,用慈悲的手助人,用慈悲的心祝福人等等,生活中有佛法才叫有修行。 因此,修行并非闭门自修,只求自了;修行应该亲近寺院道场,参访善知识以求法要,同时还要发心护法,并且弘法,这才是大乘菩萨修行之道。 (一)如何求法在《华严经》最末一品的〈入法界品〉中,叙述善财童子一心勤求佛法,遍访五十三位善知识的艰辛过程,为今日佛子树立了求法的典范。 因此,如何求法? 1. 当地道场有讲经说法,应该前往听经闻法,有法会共修,应该时常参加。 2. 效法普贤十大愿:请佛住世、请转法轮、常随佛学等。 3. 亲近具正见、乐说、随缘、能观机逗教、不自赞毁他的善知识为师。 又,求法应该有求法的认识与态度。 (1)求法的认识*1我们求法的精神--八千里路云和月*2我们求法的任务--万方多难此登临*3我们求法的愿心--春蚕到死丝方尽*4我们求法的功用--万里无云万里天*5我们求法的耐心--柳暗花明又一村*6我们求法的悲心--一夜乡心五处同*7我们求法的方法--心有灵犀一点通*8我们求法的目标--留取丹心照汗青(2)求法的态度*1要坦诚大方*2要感恩说好*3要虚心下问*4要改过迁善*5要变化气质*6要勤俭忍耐*7要虔诚礼诵*8要勇猛正见*9要求真务实*10要慈心悲愿(二)如何护法「要有佛教靠我的信心」,这是护法的首要观念。 《涅槃经》云:「法是佛母,佛从法生。」由此可知法的重要性,护持正法,让正法常住世间,导正人心,是佛弟子的当然责任。 如何护法? 有六点观念必须具备:1. 护教重于护寺:当今佛教信徒,只知道护持某位法师、某个寺院,不知道护持整个教团,形成佛教徒之间缺乏凝聚力,如同一盘散沙。 这是佛教长久以来的弊病,因为大家总是自立门户,对于佛教没有任何的关怀。 所以,要如何护法? 应先认识佛教比寺院重要。 2. 护佛重于护神:在台湾的宗教,有一种普遍的现象,那就是神庙的权威比寺院强大,护神的人多,护佛的人少。 原因无他,因为信神是有求,容易满足世俗人的欲望;而佛教却叫人要布施行慈,要牺牲自己,成就大众,要有「但愿众生得离苦,不为自己求安乐」的悲心,佛教的道理曲高和寡,一般人根基太浅薄,只能接受神庙有求的廉价宗教,而不懂得佛法才是我们安住身心的不二法门,所以今日正信佛教徒,应该要有「护佛重于护神」的认识。 3. 护法重于护人:今日佛教,护法的人少,护师的人多;护佛的人少,护神的人多;护教的人少,护人的人多;护道的人少,护情的人多。 现在的佛教,到处以人为中心,不以法为中心。 佛法需要的,不易引起大家的注意;师父需要的,信徒们争相护持。 对于佛教,这是相当严重的现象。 佛教的四依,所谓「依法不依人」,人有去来,法是恒常永住的,所以「护法重于护人」,这一点观念必须建立。 4. 护众重于护私:佛教是一个重视大众的宗教,佛陀常说「我是众中的一个」,又说「大众所在,才是佛陀慧命之所在」。 没有大众,就没有佛国。 经中也告诉我们:「要成佛道,先结人缘。」这说明了佛教重视大众的福利,不重视大众,那一切就都不是佛法了。 5. 护道重于护情:一般佛教徒有一种心理,这位师父对我很客气,特别招呼我,我就护持他;那位师父虽然很有修行,但是与我毫不相干,我就不护持他。 做为一个正信、正见的佛教徒,应该护持真正有道者才是最重要,因为进入佛门,是为了追求真理,听闻佛法,进趣大道,不可以感情用事,因此,应该护道重于护情。 6. 护小重于护老:一般佛教徒另一个共同的心态是,出家人年纪愈大,才有修行,才是高僧,才值得敬重;对于刚出家的小沙弥,往往瞧不起。 其实佛经讲「四小不可轻」,沙弥虽小,只要假以时日,就是住持正法的大法王。 因此,高僧大德固然要敬重,小小沙弥也应护持,因为小,才有未来性。 (三)如何弘法弘法利生,是在做救世济民的伟大事业。 学佛者应该具有弘扬佛法满天下,普度众生满人间的慈悲心肠,要把自己对佛法的修证、体验,分享别人。 弘法的方式及内容很多,略述如下:1. 发心考取檀讲师,讲经说法。 2. 邀请法师举办佛学讲座。 3. 邀请法师家庭普照,藉机引渡亲友学佛。 4. 护持佛教各项弘法事业,例如助印佛书、捐助奖助学金等。 5. 举办各种弘法活动,例如:梵呗音乐会、佛教歌唱比赛、讲演比赛、读书会、素斋谈禅等。 6. 身教重于言教,本身具足正知正见,言行举止充份流露出佛弟子应有的风范,例如,待人慈悲柔和、尊重包容、主动亲切,让社会大众对佛教产生好感,进而引发信心学佛,这就是最好的弘法方式。 发布时间:2023-08-12 12:28:54 来源:生食主义 链接:https://www.shengshizhuyi.com/article/134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