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金刚经讲义 无断无灭分第二十七 内容: 金刚经讲义 无断无灭分第二十七 金刚经讲义无断无灭分第二十七 江味农居士著 (子)次,遣灭相明非异。 分二:(丑)初,标示切诫;次,结显正义。 (丑)初,标示切诫。 【‘须菩提! 汝若作是念,如来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须菩提! 莫作是念:如来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如上所说,可知此遣灭相一科,义意之深广矣。 然而不但深广已也。 复多隐含之义,头绪又繁,极不易说。 说既不易,领会之难可知。 然既为重要关键,断不能不细心领会也。 即如初标示切诫中,开口便奇。 何谓如来不以具足相故得无上菩提耶? 当知表面说具足相,实则隐含修福德之义也。 因具足相,由修福德来也。 佛经中此类句法甚多。 所谓互相影显是已。 以文字言,如曰:莫作是念,如来不以修福德故,得无上菩提。 岂不直捷了当。 今不如是说,而以具足相为言者,盖有两重深意: (一)为引起下文不说断灭相,以对上文之不执取相,显明二边不著之义也。 且上言如来,下言具足相,可显性虽无相,而亦无不相之义也。 (二)说一具足相,闻者可以领会句中影有修福德。 若说修福德,闻者未必能想到是说具足相。 是之谓善巧说。 总之,如此一语双关而说者,因上文说轮王亦有三十二相而是由修福来,既已破斥。 恐人误会证性者不必修福。 又因上说以色见我,是行邪道。 恐人误会见如来者必须灭相。 今如此立说,则两种误会俱遣,故曰善巧也。 汝若作是念是字,指下文不以具足相等。 正恐闻上言者,发生误会,而作是念也。 长老是当机,是众生代表,只得向长老发话。 其实是普告一切人也。 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句,影含多义,当逐层说之。 (一)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义为无上正等觉。 然亦摄有佛及如来之义。 何谓摄如来义耶? 如来者,平等法身也。 无有高下,体绝对待,故曰无上;既是平等,故曰正等;不觉则不能证,故曰正觉也。 何谓摄有佛字义耶? 佛者觉也,故曰正觉;自觉觉他,无二无别,故曰正等;觉已圆满,至究竟位,故曰无上也。 故无上正等觉,可谓性德如来、果德佛之统称。 此中不曰佛,不曰如来,而举统称之名为言者,为显二义: (甲)因上句显说具足相,隐含修福德。 若单约修因克果之福德言,应用佛称。 若单约相虽非性,亦不离性,之具足相言,应用如来之称。 今上句既具隐显二义,故宜用兼含性、果二德之统称也。 (乙)说一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正为引起下文之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来。 盖欲藉果证以明因心也。 藉果明因者,所以阐明后半部开章时所说,实无有法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之真实义也。 开章时先说无法发菩提之义。 接明无法得菩提之义。 一发一得,相对而说。 此中亦一得一发相对说之者,正所以补足开章时所说之义也。 何谓补足。 盖阐明前所谓法者,即摄非法。 前所谓无法者,是二边不著,法与非法皆无。 如此,方是发菩提。 若但会得不取法一面,未免落空。 尚得谓之发无上菩提乎? 是此中得发并说,故与开章时并说者,相映成趣之要旨也。 由此,又足证明菩提下前说既无心字。 则此中下文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之下,岂可著一心字。 乃不明经旨者,儱侗滥加,岂非大谬。 (二)说一得字,更有精妙之义。 盖此得字,正针对上科观字而说者也。 针对观字而说得字者,所以明观则不应取相,得则不应废相之义也。 何以故? 修观之道,重在见性。 观相岂能见性。 前半部中,已说得明明白白,曰:若见诸相非相则见如来。 故欲见如来者,必须能见诸相即是非相而后可。 今云以三十二相观如来,并未能见相即非相,何能见如来耶? 乃谬引如义,自以为是。 不知如义者,虽不废相,亦须不取相,方名为如。 今著于一边,何名为如耶! 颟顸甚矣,故破斥之曰:行邪道,不能见。 以明性相之非一也。 此科不说观而说得者,是约修因证果说也。 亦即约性相相得说也。 何以故? 性相不相得,不名证果故。 意显若能不著于相,相亦何碍于性,故相得也。 总之,性是里,相是表。 约表里言。 性相非一也。 若约表必有里,里必有表,表里合一言,性相则非异也。 此如买屋者,应观其梁柱。 若但观外相,而曰观外相即是观梁柱,岂非笑谈。 然若只有梁柱,而门窗户壁,外相一概无有。 则虽得此屋,等于不得矣。 修行亦然。 约观言,必应不取相。 约得言,必应不废相也。 明兹譬喻,则一异皆不应执之理,当可彻底了然。 更可见佛所说法,语语有分寸,字字含妙理。 诚恐学人粗心浮气,于性相非一非异道理,囫囵吞枣,不能潜心细领。 今观如上所说,我世尊已将性相圆融中之行布,为一切学人,画得了了明明,清清楚楚。 若能深切体会,自能既不取相,亦不取非相。 又有行布,又能圆融。 事事皆合中道,法法不违自性矣。 (三)前条所说,更有互相影显之义在,不可不知也。 何以言之? 上科说观,是约因边说,是明修因者,不可取相也,不可修有漏之福也。 当知修因既不可取相,证果又何可取相? 但非废相耳。 在因位时,不可修有漏福者,以修无漏之因,乃能证无漏之果故也。 此科说得,是约果边说,是明证果者,并非废相也。 亦非不由修福来也。 当知证果既非废相,修因又岂应废相。 但不可取著耳。 果非不由修福来。 然则在因位时,但不应修有漏之福耳。 岂令绝对不修哉。 因果一如,故互相影显以明之。 (四)上科与此科,两两对照观之,复有要义。 上科长行中之意,若云:轮王亦有三十二相而非如来,是明修福不修慧,不能得无上菩提果之义也。 此科切诫莫作不修福得菩提之念,是明修慧不修福,亦不能得无上菩提果之义也。 上科四句偈中,呵斥以色声见如来为行邪道者,明见性不应取相之义也。 此科切诫莫作不以具足相得菩提之念者,明见性亦非废相之义也。 由第一条至此第四条,合而观之。 已将理、性、事、修,以及性相非一、非异、又行布、又圆融之因因果果,说得细密之至,周匝之至矣。 然而所含之义,犹不止此。 (五)上科言观,此科言念。 观,念,一义也。 两科合言,意显相与非相,福与非福,两边不著,为正观、念也。 若其但取一边,即非正观正念。 何以故? 不合中道故。 故上科取相,便以行邪道呵斥之。 此科取非相,又以莫作是念切诫之。 (六)三十二相是应身,应身生灭无常,于明性相非一之义便。 故上科遣取相,则举三十二相言之。 具足相,即前所谓具足诸相,是报身。 然约相言,名报身;约性言,即是报得法身,于明性相非异之义便。 故此中遣灭相,则举具足相言之。 当知如此而说,亦是互相影显以明义者。 何以故? 三十二相不应取,可知具足相亦不应取。 具足相不应灭,可知三十二相亦不应灭。 分而说之者,但为便于显明非一非异之义耳。 (七)不以具足相得菩提中,更含精义。 当知具足相之成,是由福慧双修来,不但修福已也。 何谓双修? 修福时便知不著相是。 知不著相,便是慧也。 因此,乃能成具足相,得无上菩提。 此与轮王大异其趣者,盖轮王福业,称为有漏者,无他,修福著相故耳。 故只能成三十二相,只能得轮王果。 由是可知,此中虽是说不灭相,其实兼有不取相义在。 此其所以能与性不异也。 此层为此科精妙之义。 所以举具足相以明非异者,宗旨在此。 何以故? 非异即是一如。 必其相与非相,两边不取,方名一如。 若上科所说,是但知不取非相一边,何名一如哉! 综合上说诸义,则此科之义,便可洞明。 无非恐人闻上来遣相之说,偏于空边。 误会是绝对无相,则与实相之无相无不相相违。 便非诸法如义,便非是法平等,便不得无上菩提之果,而不见如来矣。 故切诫以莫作是念也。 若作是念,乃邪见非正见故。 论道理,论语气,只此莫作是念一句,于义已足。 今复接说如来不以具足相故两句者,盖重言以申明之。 使人知注重此两句是要义,不可忽略耳。 故莫作是念须连下两句一气读之。 若念字断句,便觉下两句重覆矣。 曾见清初一刻本。 误从念字断句。 又嫌下两句重覆。 遂删去不字。 而作如来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此大谬也。 须知有一不字,含有虽不应取相,亦不应废相之意在。 语气便双照二边,何等圆融活泼。 若删去不字,语气便著于取相一边,沾滞呆钝,相去天渊矣。 大智度论云:般若如大火聚,四面不可触。 岂可钝置一语。 试看本经文字,从无一字说煞。 以文字论,亦是绝妙神来之笔。 非罗什大师译笔,不能妙到如此。 取他译本比而观之,自知。 此种清初刻本,幸他刻未仿效之。 不然,今流通本中,又多一毒矣。 (丑)次,结显正义。 【‘须菩提! 汝若作是念,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者,说诸法断灭。 莫作是念,何以故? 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者,于法不说断灭相。】 此科经义,甚为曲折细致,当潜心领会之。 流通本,菩提下皆有心字。 唐人写经皆无之。 大约加入心字,起于五代,不应加也。 此科正是说明上来标示切诫一科文之所以然者,汝若作是念至说诸法断灭一段,是说明上文作是念之所以然。 何以故下一段,是说明上文莫作是念之所以然。 上科正义,至此方显,故标科曰结显正义。 汝若作是念,即谓作一如来不以具足相故得无上菩提之念也。 说诸法之法字,紧承具足相来。 因具足相,是由修福而成。 云何修福,广行六度诸法是也。 是故若说不以具足相,便无异说不用修六度法。 岂非说成诸法断灭乎。 故曰说诸法断灭也。 中间又有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一句,何谓耶? 当知世尊因后半部开章时,曾说无法发菩提。 诚恐未能深解其义者,闻得后来又说,我于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乃至无有少法可得。 上科且说,若以色见我,是行邪道,不能见如来。 势必误会曰:前所云无法发菩提之义,我知之矣。 得菩提者,既无少法。 且明明开示以色见为邪道。 色者,相也。 可见如来得无上菩提,全与具足相无关矣。 此作不以具足相故得菩提之念之来由也。 若作是念,便有第二念曰:具足相者,是由行六度法,勤修福德而来。 所谓百劫修相好是也。 今得菩提,既与具足相无关。 且明明开示得菩提者无有少法。 可见发菩提者,亦必不应有少法。 但当一心趋入空寂之性而已。 凡六度诸法所谓修福德修相好者,全不可放在心上。 此所以开示无法发菩提耳。 行人若如此误会,与佛旨相背而驰矣。 走入邪道矣。 势必一法不修矣。 何以故? 说成诸法断灭故。 尚得谓之发无上菩提乎? 故切诫以莫作是念也。 由此可知佛说此科,正是说明为何作是念之所以然者。 而佛于遣取相之际,忽然掉转头来,说此遣灭相一大科,又正是阐明前云无法发菩提之真实义者也。 此科之关系重要也明矣。 故顷言义甚曲折细致,当潜心领会也。 凡说理到精深处,切须细辨。 不然,势必差之毫厘,谬以千里,走入邪道而不自知,危险之至。 此学佛所以宜开圆解,而以亲近善知识为急务也。 何以故下,正明不应作是念之所以然。 意若曰:前言无法发菩提者,是说不应存一念曰:此是无上菩提。 以除其取著法相之病耳。 何尝说断灭法相耶! 故曰: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者,于法不说断灭相。 夫前说无法发菩提时,巳说得明明白白,曰: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者,但当生起度生本应尽之责,虽尽亦等于未尽之心。 岂是说断灭诸法乎! 后又言,若菩萨作是言,我应灭度无量众生,则不名菩萨者,亦是说不可存一我能尽责之心。 岂是说断灭诸法乎。 佛得菩提无少法可得,是说虽得而不存有所得,亦非断灭诸法也。 证法身,得菩提,必须福慧双修。 以福慧双修,乃能悲智具足故也。 何能言具足相绝对无关耶。 乃竟如此误会,大谬大谬。 当知世尊大慈,因上来极力遣相,惟恐颟顸者,未能深解,难免无此误会。 故如是恳切告诫之耳。 如是告诫者,非但为阐明无法发菩提之真实义。 且意在开示学人,欲证平等法身诸法如义。 必须尽歇狂心,一念不生而后可耳。 何以故? 动念便有分别执著故。 故曰莫作是念也。 由此言之,此中菩提字下,万不能著一心字,显然可见矣。 总而言之。 开经来所说诸义,若无此别遣情执下两大科文,便难彻底领会,则亦无从演说矣。 当知自开经来演说种种两边俱遣的道理,皆是摄取此处两大科之义而说者也。 故此两大科,为全经中重要关键。 因其义可以贯通全经故也。 即如前半部,启口便说灭度无量无数无边众生,实无众生得灭度者。 是说度尽众生,而不著相。 非说一生不度,而为断灭相也。 又说于法应无所住,行于布施。 是说行布施时,不应住相。 并非不行布施,而成断灭相也。 所谓应如是降伏者,是执著与断灭两边皆要降伏,不是降伏一边。 所谓但应如所教住者,即是两边降伏,两边不住。 如是一无所住,自能得所应住。 亦即是如所教住。 故曰若心有住,则为非住也。 所以世尊示同凡夫尘劳之相者,即是表示不执著具足相、三十二相,而又不断灭相也。 是之谓一如,是之谓平等。 所以是经有无边功德,而能信心不逆者,便为荷担如来,增福灭罪,当得菩提。 而此义甚深,必须深解。 否则非惊怖而狐疑,便颟顸而狂乱矣。 不但此也。 前云通达无我法者,是不但应通达不取法相之理,且应通达不灭法相之理。 何以故? 若取法相,即著我人众生寿者。 若取非法相,亦复即著我人众生寿者。 必须于一切法相,既不取,又不灭,乃能证得平等一如之法性而无我。 是真能通达者矣。 故得此两大科,全经便融成一片,义蕴毕宣。 所以下科即以知一切法无我得成于忍,圆满收束。 此明非一非异两大科文中,复有一极要之义。 其义云何? 所谓非常非断是也。 明非一一科,是说非常,三十二相之应化身,随时显现,生灭非常也,因其非常,故与常住之性非一也;明非异一科,是说非断,具足相即是报得法身,故非断也,因其非断,故与常住之性非异也。 虽然。 此犹据随宜之义而说,若依究竟了义说之,法,报,应,三身,皆是非常非断。 此两大科文中,明明曰如来,指法身说也。 明明曰具足相,指报身说也。 明明曰三十二相,指应身说也。 夫三身并说,以明不应取相,不应灭相者。 盖因其非常,故不应取也;因其非断,故不应灭也。 可见经旨,明明是显三身非常非断之义。 岂能漏而不说乎。 此义亦般若要义,不可不明者也。 何以故? 非常非断之义明,非一非异之义,可因而更明。 非一非异之义,若得洞明。 然后见圆而知正也。 然而其义甚不易明。 诸大乘经论中,虽屡屡说之,而说得最详最透者,莫过于十卷金光明经。 今当引而说之,想为诸君所愿闻也。 彼经曰:‘依此法身,不可思议摩诃三昧,而得显现。 依此法身,得现一切大智。 是故二身,依于三昧,依于智慧,而得显现。 ’摩诃者,大也。 三昧者,定也。 大定对大智言。 大智即大慧也。 定慧从绝对之法身显现,故皆曰大。 皆曰大者,明定慧之均等也。 明定慧均等者,显寂照之同时也。 定慧约修功言,寂照约性具言也。 寂时照,照时寂,非言语心思所可及,所谓离名绝相。 故曰不可思议。 此句统贯大智。 二身,谓报身、应身也。 盖谓法身性体,本来离名绝相,寂照同时。 但无修莫证。 然若非性体本具,定慧之修功,亦无从显现。 故曰:依此法身,得现大定大智,此表面之义也。 骨里,是开示必须离名绝相,依本寂以修定,依本照以修慧。 定慧修功,圆满均等,便能寂照同时,便是证得法身。 迨至法身证得,报应二身之相,即复显现。 故曰:是故二身,依于三昧智慧显现。 观此段经义,可知必须离名绝相,以修定慧,方能证法身之性。 然亦不断灭报应二身之相也。 报应二身,彼经译名微异。 通常所称之报身,彼则译为应身。 通常所称之应身,彼则译作化身。 一切经论及古德著述中,此等异名,常常遇之。 初学每以为苦。 然若细观经旨,便知所指而得会通,亦不必畏其难也。 彼经又曰:‘如是法身三昧智慧,过一切相,不著于相,不可分别,非常非断,是名中道。 ’此明法身非常非断也。 法身三昧智慧者,意显定慧圆足,便是法身。 非此外别有法身。 盖三昧智慧,即指法身言。 不可误会法身、三昧、智慧是三件事。 观前来所引彼经依于法身云云,可以了然矣。 何以故? 从来皆说报身应身,从法身现。 而彼经云:二身依三昧智慧得现。 足证三昧智慧,即是法身也。 所以凡夫本性,但称佛性。 有时则称在缠法身,在障法身。 从无有单称法身者。 正以其无有定慧。 或虽有而不具足。 既未证一真法界,未能寂照同时,何能称法身哉。 然则既须定慧具足,方名法身。 可见法身不外定慧具足矣。 过一切相下四句,明义精极。 过者,超过。 过一切相,犹言超乎相外。 既曰过一切相矣,又曰不著于相,何耶? 过一切相句,明其无相也。 性体大而无外,亦复小而无内,超然于一切对待之表,故无相也。 不著于相句,明其无不相也,因其无不相,乃有不著之可言也。 盖性虽非相,而一切相皆从性现。 虽从性现,而性仍超乎其外,故不著也。 此二句互明其义。 因其超然,所以不著。 因其不著,故知超然也。 合此两句之义,正所以显性相之非一也。 何以故? 性虽随缘现相,而仍超然不著故。 此所谓不著,是言其法尔不著。 何以见之。 相皆生灭无常,而性之常住自若,不因其随缘现相,便为此生灭相所妨也。 可知其本来不著矣。 故性与相非一也。 此两句,亦是说明法身与报应二身非一也。 不可分别句,所以显性相之非异也。 亦即是说法身与报应二身非异。 何故不可分别而非异耶。 彼经自明其义曰:‘虽有分别,体无分别。 虽有三数,而非三体。 ’盖谓报应二身,只有相而无体,体惟法身而已。 所以数虽有三,而体非三。 相虽有别,体则无别。 故不可分别之言,是约体说者。 然亦是一语双关,因其时时现分别之相,乃有不可分别之可说。 所以不可分别句,一面固显其体无有别。 而一面却显其现相无休也。 由是可知非一非异之界限矣。 盖以性融相,则非异;性相对举,则非一也。 非常非断,紧承上三句来。 时时显现体虽无别,而用则有别之相,故曰非常;然相虽非常,而法身之性,仍复过一切相,不著于相,故曰非断。 或问:从来说法身常住。 因其常住,乃名法身。 故说法身非断,其义易明。 法身虽现报应等相,今云非常,亦是约相而说。 然则何云法身非常耶? 此义终难了然。 答:所谓法身常住者,乃单约法身言也。 然证得常住法身不生不灭之体已。 若住于体,而不现相。 则不能与众生接近,何以利益众生耶? 故诸佛,诸大菩萨,为利益一切众生故,恒现报身,及应化等身生灭之相,而不住著法身。 就其有常住法身而不住言,故曰法身非常也。 然虽不住,因其常在大定之中,故所现之相,尽管生灭炽然,而法身之常住自若。 所谓过一切相,不著于相者,实由于此。 故又曰法身非断也。 当知法身非常,正所谓不住涅槃。 法身非断,正所谓不住生死。 两边不住,故曰是名中道。 法身两边不住者,言其既不著于法身,亦不住著于报应等身也。 此正寂照同时境界。 非定慧功夫修到圆满均等,不能至此境界也。 本经启口便令发大愿,修大行,除其我执者,因此。 以我执未化,必分别执著。 少有分别执著,便不能两边不住。 又岂能定慧均等。 则寂照同时境界,何能达乎! 彼经复曰:‘化身者,恒转法錀,处处随缘,方便相续,不断绝故,是故说常。 非是本故,具足大用不显现故,说为无常。 ’彼经译应身为化身,此明应身非常非断也。 是故说常,犹言故说非断。 以应身随缘,恒现不断,故说非断也。 无常犹言非常。 非是本者,言应身非本性之体也。 报应等身,皆本性显现之相用,故非是本。 用由本显,非由用显。 报应二身已是用矣,不能更显用。 故曰具足大用不显现。 此句正明报应是相。 相是生灭法,故说为非常也。 彼经又曰:‘应身者,从无始来,相续不断,一切诸佛不共之法,能摄持故,众生无尽,用亦无尽,是故说常。 非是本故,以具足用不显现故。 说为无常。 ’此明报身非常非断也。 彼经译报身为应身故。 不共之法,如十力、四无畏等,惟诸佛有之。 菩萨亦未具足,故曰不共。 摄持有两义:此不共之法,为报身之智用,摄持于报身。 一也。 报身具此智用,遂能摄持众生。 二也。 故接曰众生无尽,用亦无尽。 综合上所引之经义观之,非一非异,盖有三义。 法身体也,报应等身用也,故非一。 若以体收用,则不可分别,故非异。 此一义也。 而法身之非常,是常而非常。 二身之非断,是断而非断。 故法身之非常,乃二身之非断。 此性相之所以非异也。 法身之非断,是毕竟非断。 二身之非常,是毕竟非常。 故法身之非断,乃二身之非常。 此性相之所以非一也。 何以言之。 法身之非常,是约相续现相说。 经云不可分别者,明其相续现相,而体惟法身也。 相续现相,故曰非常。 体惟法身,故曰常而非常。 法身之非断,是约常住本体说。 经云过一切相,不著于相,正明其常住本体。 因其常住本体,故虽现相而能超然不著也。 常住本体,故曰非断。 现相而复超然不著,故曰非断是毕竟非断。 彼二身则不然。 二身之非常,是约非是本体说。 经云非是本故。 既非本体,故曰非常是毕竟非常。 故曰法身之非断,乃二身之非常,性相之所以非一也。 何以故? 一常住本体,一非是本体故。 二身之非断,是约现相相续说。 经云相续不断故。 既显现相续,故曰非断。 故曰法身之非常,乃二身之非断,性相之所以非异也。 何以故? 同是约现相相续说故。 此非一非异之又一义也。 又复三身非常非断之名,非异也。 而法身非常非断,与二身非常非断之所以然,则非一。 此又非一非异之一义也。 总之,说一有种种一,说异有种种异。 且一之中有异,异之中有一。 是故说一说异,非也。 说不一不异,亦非。 说一说异,是也。 说不一不异,亦是。 然则非可说,非不可说。 执则皆非,不执则皆是耳。 当如是见,当如是知。 如是见者则为圆见,如是知者乃是正知。 或曰:由上所引经观之,可见报应二身,同是生灭相,同一非本。 何故本经约应身明非一,约报身明非异耶? 须知应化身之相续,是证法身后,方便随缘所现。 且轮王亦有之。 而法身性体,则常住不变。 其为非一,最为显明。 故约应化之三十二相,以明非一也。 若夫报身。 是与法身同时成就。 故本经曰:以具足相故得无上菩提。 正明其成就具足相,即是证得无上菩提也。 当著眼故字。 且如金光明经明报身之义曰:‘应身者(即是报身。 )从无始来,相续不断。 ’相续不断句,报应所同。 此明其与法身非一也。 从无始来句,报身所独。 即明其与法身非异也。 当知法身可云无始。 报身须无明尽后,乃始证得。 今云从无始来何耶? 此义甚精,细剖方明。 盖报身有二种名,一曰自受用报身,一曰他受用报身。 本经曰具足相,金光明经曰相续不断,曰众生无尽,用亦无尽,皆是约他受用边说。 然必自受用之义明,他受用之义方明。 今先言自受用。 自受用报身非他。 即指自利之内证圆智而言,假名为身耳。 此智固由修功而现,然实性体本具。 若非本具,修亦不现。 譬如钻水不能出火,煮砂何能成饭。 然则性体无始,此智亦复无始矣。 故自受用报身为无始也。 再约他受用言之。 自受用,他受用,名虽有二。 其实是一。 盖约内证自利之圆智言,曰自受用。 约现相利他之大用言,曰他受用耳。 既曰圆智,必有大用。 若无大用,何名圆智。 一表一里,似若有二。 然而表里合一,乃得身名。 故名二而实一也。 且智是性具,用亦何尝不是性具。 故他受用报身,亦为无始也。 综上诸义,报身与法身非异,其义显然。 故约报身之具足相,以明非异也。 若克实论之。 即应化身亦可云无始。 何以言之。 应化身为修种种法,通达俗谛之事。 功行圆满,得大自在。 故能随众生意,现种种身。 然何以通达俗谛之事乎。 由于通达真谛之智故也。 可见事摄于智矣。 是故报身无始,应身亦复无始。 然则何故独以应身明非一耶。 报身与法身亲,应则较疏之故。 何谓亲耶? 他受用,为所现之相用,是表。 自受用,为所具之智慧,是里。 然相用之现,即现于智慧。 而智慧之具,即具于理体。 且理智一如,亦无能具所具之分,能现所现之别。 故无论自他受用,实与理体冥合为一,故亲。 亲故非异也。 何谓疏耶。 应化身虽亦具于理智,亦无能具所具,能现所现等分别。 然专属外现之相,故疏。 疏故非一也。 试观金光明经所说,便可了然。 其明报身之义,既曰无始,又曰摄持不共之法。 举内持为言者,正明其与法身亲也。 其明应化之义,则曰处处随缘方便。 举外随为言者,正明其与法身疏也。 总之,明得非常非断之义,则非一非异,其义乃得彻底。 即诸法一如,是法平等诸义,亦皆彻底。 何以故? 三身皆非常非断而非异,故一如也。 然非常非断又各有不同而非一,故虽一如而不妨有诸法也。 且一中有异,异中有一。 故差别是平等中现差别。 平等是差别中现平等。 亦不隔别,亦不混滥。 行布不碍圆融,圆融不碍行布。 此之谓圆中。 遮照同时,存泯自在矣。 岂第两边不著已哉。 而扼要之修功,惟在不取相,不灭相,而以性为中枢。 迨已证得空寂性体。 以熏习力故,便亦不取不灭,随机应缘,大用无尽。 岂但相不住,性亦不住,并不住亦不住矣。 而大圆镜智之中枢自若也。 此之谓以无我人等修一切善法则得无上菩提。 此之谓金刚般若波罗蜜,所以传佛心印者也。 通达此理以念佛,便得理一心,必生常寂光净土,愿与诸君共勉之。 (壬)三,约不受福德结无我。 此科判中约字之意,盖谓一切皆无我,今不过约不受福德一法以明其义耳。 如上来无圣无凡,非一非异之理,亦是法法皆然。 但约度生及性相为言者,取其较易领会耳。 约字,犹普通所说之就。 内典舍就用约者,以就义肤浅,约义精深故也。 盖约有约略义,明其姑举一事为例,未及一一详说。 又约有约束义,若网有纲,提其纲,则全网就范。 明其虽仅言此一事,而纲领已得,其余可以类推。 又约有要约义。 譬如契约,久要不忘。 以显此所明义,极为契合。 可以征信而无谬失。 若用就字,三义皆无。 曾有疑约字生僻,不如就字普通者。 兹乘便一说之。 凡唐以前古德言句,后学未可轻议也。 不约他事,独约不受福德言者,承上文来也。 上文具足相,影含修福德。 是明得无上果者,不废修福。 此科紧承其义而阐明之曰:修福何可废,但须不受不著耳。 并补足之曰:不可闻不废修福而又生贪著也。 故得此科,上科之义,更周匝圆满。 所谓文不接而意接也。 发布时间:2023-07-11 11:17:58 来源:生食主义 链接:https://www.shengshizhuyi.com/article/65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