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佛教名词:戒杀(佛教名词) 内容: 戒杀天地万物以供人食,如种种谷、种种果、种种蔬菜、种种水陆珍味。 ,而人又以智巧饼之、饵之、盐之、酢之、烹之、炮之,可谓千足万足,何苦复将同有血气、同有子母、同有知觉、觉痛觉痒、觉生觉死之物而杀食之,岂理也哉? 寻常说:只要心好,不在斋素。 嗟乎! 戮其身而啖其肉,天下之言凶心、惨心、毒心、恶心,孰甚焉? 好心当在何处? !予昔作《戒杀放生文》劝世,而颇有翻刻此文,不下一二十本。 善哉斯世,何幸犹有如是仁人君子在也! 佛经中的戒杀定义含义佛家南传上座部根据《律藏》(Vinaya-piaka)、律注《普端严》(Samantapsdik)、《疑惑度脱》(Kakhvitara) 和《小诵注》等圣典以及注解,对杀戒的每一条学处依语义、违犯条件与不犯三部分来进行解释:一、离杀生学处(Ptipt verama)离杀生学处,有时也译为不杀生戒。 也就是戒除杀生的学处。 生,巴利语p,直译为息生、有息者,即有呼吸的生命。 凡是拥有命根的蕴相续,或者执取该蕴相续所施设的有情称为「生」。 「生」包括:1.人(manussa) 凡投生于人趣者,从初入母胎的第一个心识(结生心)开始,直到死亡这一段期间都称为「人」;2.畜生(tiracchna) 象、马、牛、狗、鸡,乃至蚊虫、蚂蚁等皆是;3.非人(amanussa) 如亚卡(yakkha,夜叉)、饿鬼(peta)、龙(nga)、天神(devat)等。 由于植物并没有命根,只属于无意识的「非执取色」(anupdinna r? pa),并非「生」,故不包括在内。 杀生是指故意夺取有息者的生命。 自杀也属于杀生。 杀生的方式既包括自己亲手杀、教他人杀,也包括通过赞叹或鼓励而使对方死亡,以及堕胎等。 具足了五个条件即构成杀生:1.生命;2.知道是生命;3.存有杀心;4.付出努力;5.由此而死。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1. 非故意他并没有想:「我要以这样的方法来杀死它(他)。」在没有杀害意图的情况下作出行动导致对方死亡。 例如建造房舍时失手掉落石块,不小心压死下面的人。 2. 不知道他并不知道「通过这样它(他)将会死。」而作出行动导致对方死亡。 例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有毒的食物拿去喂狗,那只狗因而被毒死。 由于不知情,所以不犯。 3. 没有使对方死的意图并没有使对方死的意图而作出行动导致对方死亡。 例如:当有人生病时拿药给病人吃,他因此得并发症而死。 4. 疯狂者由于胆汁等的关系而得了无法治疗的狂乱病。 5. 心乱者由于夜叉等的关系而使心混乱。 当火和黄金、粪便和檀香同时出现时,他都无法分辨好坏。 以此为判定的标准。 发布时间:2023-07-11 14:29:22 来源:生食主义 链接:https://www.shengshizhuyi.com/article/6586.html